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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條件

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1.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2.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申請文件:

  1.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5.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6.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7.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8.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應備文件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V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V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V V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V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V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聘雇成本分析

項次 項目 費用 雇主負擔 仲介負擔 外勞負擔 說明
1 刊登求才廣告 約8,000   V    
2 文件製作、翻譯     V    
3 入境機票 8,000~10,000     V  
4 機場接機     V    
5 入境體檢 2,000/人     V  
6 勞、健保   70%   20%  
7 居留證照費 1,000/人     V  
8 就業安定費 2,000/月 V     每人每月
9 生活輔導     V    
10 巡迴翻譯服務     V    
11 定期體檢 2,000/人     V 6月、18月
12 展延申請       V  
13 期滿回程機票 8,000~10,000 V     依旅行社報價
14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V  
 
 
 

聘雇費用

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1.薪資 每月 21,009元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外勞各執一份
2.加班費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二週工時84小時,105年1月1日後改為周休二日
3.就業安定費 每月2,000元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4.健保費 每月952元 繳交健保局(雇主952+勞工296=每月應繳金額1,248)
5.意外險 每年1,000元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6.勞保費 每月1,397元 繳交勞保局(雇主1,397+勞工399=1,796每月應繳金額)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其中一般保險費費率由4.91%調降為4.69% 
※106年1月1日起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1,009元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1.體檢費 每次2,000元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2.居留證規費 每年1,000元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3.健保費 每月296元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4.勞保費 每月399元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5.重入境機票費 來回約16,000~20,000元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6.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外勞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7.護照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8.回程機票費 每人約7,000 ~ 10,000 元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