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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申請人資格:申請人與被看護人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 
一親等之姻親。如婆媳、翁婿。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看護人為申請人。 相關規定
*若已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同一被看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受監護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4. 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
5. 診斷證明書或重度殘障手冊(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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