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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2017/06/18

關於昨(13)日有媒體報導絲織公會理事長表示勞基法修法後所推動的一例一休, 造成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快速增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外籍勞工行 蹤不明原因眾多,尚難歸因於特定或單一因素,且經統計 106 年 1 月至 4 月行 蹤不明發生率與前二年同期相比,呈現下降趨勢,未有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 快速增加的情形。 依據統計資料顯示,104 年 1 月至 4 月當期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比率為 1.31%, 105 年同期為 1.27%,106 年同期則為 1.05%。絲織公會理事長表示勞工休假新 制(一例一休)推動後,造成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人數快速增加,顯非事實。 發展署表示,為改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況,現行已從預防面、查處面、 裁罰面與政策面採行各項措施,包括設置機場關懷服務站、辦理家庭類雇主聘 前講習、設置 1955 諮詢申訴專線、推動直接聘僱、加強仲介公司管理、修正刪 除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屆滿應出國 1 日規定等,並且和內政 部移民署、警政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 國安團隊透過跨部會通力合作,積極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雇主如果非法聘僱、容留行蹤不明外國人,顯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與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依法將課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 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發展署呼籲民眾切勿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國人,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https://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111160008&acttype=view&dataserno =201706140002 

最新消息
 16.JUN.2017

和大:5 到 10 年 台灣恐找不到東南亞外勞

和大董事長沈國榮表示,未來 5 年到 10 年,台灣可能會找不到東南亞外籍勞工, 加上台灣少子化,生產線要積極因應改變升級,布局工業 4.0 智能化、以及既有 產線自動化生產。 和大 14 日在台中召開股東會。沈國榮向出席股東進行營業報告。 觀察未來人力狀況和東南亞布局,沈國榮表示,目前台灣多數外籍勞工來自印尼 和菲律賓,目前緬甸、柬埔寨、寮國等勞工尚未開放。 沈國榮指出,過去台灣很多外籍勞工來自馬來西亞和泰國等,近期由於不少日本、 韓國、歐美廠商投資泰國,因此泰國勞工來台人數逐漸減少。 沈國榮表示,現在全球投資目標開始朝向印尼和菲律賓,競爭力在東南亞地區 潛力看佳。 沈國榮表示,歐美也往東南亞布局,日本、韓國積極往南向發展,他擔心未來 5 年到 10 年,台灣可能會找不到東南亞外籍勞工,加上台灣少子化,若生產不 能提升改變,未來 5 年到 10 年,產業可能無法接單、或是接單無法生產、或是 接單無法如期出貨。 沈國榮指出,和大集團因此積極布局工業 4.0 智能化以及既有產線自動化生產, 要積極訂立方向。 和大指出,嘉義大埔美廠新廠進行智能化生產線布局,對品質管控、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會有顯著效果,優化產業結構與升級。
最新消息
 16.JUN.2017

印尼再出招 要求看護加薪雇主付仲介費

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副局長亞古斯定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印尼調整看護工遣台政策,要求台灣雇主支付仲介費並調高看護工最低薪資至新台幣 1 萬 8000 元。 目前在台灣工作的社福類外籍勞工共有 24 萬 3151 人,其中印尼勞工有 18 萬 7281 人,占台灣全體外籍看護工人數 77%。印尼移工是台灣長期照護不可或缺的主力。
亞古斯定(Agusdin Subiantoro)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 局制訂三套計畫,改善印尼看護在台灣的待遇。這三套計畫的目的簡而言之,就 是未來印尼看護不需再負擔仲介費等費用。 第一個計畫是針對在被照顧者家中工作的印尼看護,由雇主支付看護赴台工作的所有費用。 此外,印尼政府也要求台灣提高印尼看護的最低薪資至新台幣 1 萬 8000 元。 2015 年 8 月底,台、印尼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家事移工月薪從新台幣 1 萬 5840 元調漲為 1 萬 7000 元,漲幅達 7%。 不過,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認為,目前由台灣個別家庭聘僱的印尼看護工 月薪為新台幣 1 萬 7000 元,但如在工廠、安養院等雇用的印尼移工月薪則是比 照台灣法定基本工資(去年為 2 萬 8 元,今年起調至 2 萬 1009 元)。 亞古斯定指出,在工廠或安養院等的移工和在家庭工作的幫傭、看護之間的薪資 差距太大,印尼政府希望兩者的薪資能夠一樣。 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制訂的第二項計劃是「一日照護系統」。亞古斯定說明, 這項計畫類似外包服務,在台灣的印尼看護將被照護公司安排至被照顧者家中工作,但是看護不會住在被照顧者家中,而是住在由照護公司提供的宿舍,照護公 司必須提供一切所需。 例如,印尼看護可能在病患 A 家中工作幾個小時後,再前往病患 B 家中工作兩個 小時。工作情形視病患需求而定。 第三個計畫是針對在台灣安養機構工作的印尼看護,看護們的仲介費將由安養機構支付